今年年初,AI“复活”古代名人曾掀起一阵热潮。李时珍、唐伯虎、苏轼等历史人物的画像不仅能“动起来”,还能用生动语言与网友“对话”,拉近了大众与历史人物的距离。
然而,随着AI生成技术的精进与普及,“复活”逝者、伪造名人声音用于视频带货的事情出现。这种“AI 复现”,是否构成侵权?
已故茶界泰斗“复活”做品牌代言?近日,一段由 AI 生成的视频引发热议。

已故名人“现身”短视频代言 遗孀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据媒体报道,已故“茶界泰斗”张天福被“复活”,现身短视频为茶企代言、发声。发布方福建张天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承认,该视频为 AI 制作。对此,张天福的遗孀张晓红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其子张德友称曾授权企业制作视频,但已被主管部门约谈。
张天福先生是我国著名茶学家、制茶与审评专家,曾任福建省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技术顾问、中国茶叶学会荣誉理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但他于2017就已去世,享年107岁。
离世8年之后,其音容笑貌通过 AI的形式重现网络,本应是一段佳话。但被AI“复活”的张先生居然在视频里为茶企做广告,自称“我活到108岁,试茶80多年了……”令人惊诧莫名。
之所以说惊诧,是因为这段视频给人的感受非常复杂。其不只是令人愤怒,也不仅指向一家企业的不当营销,更折射出人工智能时代一个深刻的伦理困境 :当技术可以“复活”逝者,我们究竟该守住什么样的尊严与边界?
这是一个非常前沿的课题,但也确确实实地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里,就像一个被打开的“潘多拉魔盒”,从方方面面发出前所未有的挑战。
比如,先不论是非,单说情感与社会心理层面,当 AI 能“复活”逝者,我们是在纪念,还是在否认死亡?而当逝去的人们被 AI 活生生地重现在日常信息流中,必将冲击社会对“死亡观”的传统认知,那种对逝者宁静与尊严的基本敬畏也将被打破。更何况,被 AI“复活”的逝者出现在商业宣传里,向我们提出了新的商业伦理问题。就常识而言,逝者是不能被“消费”的,但这种“复活”算不算“消费”?
要知道,AI 可以重生影像,却无法再现灵魂。任何以“纪念”为名的商业运作,一旦越过伦理底线,都是对人类情感的轻慢。

逝者肖像和名誉受法律保护 用于营利可能构成侵权
有律师表示,目前技术支持下的“复活”,本质上是利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虚拟人或者数字人,需要使用逝者的人脸、声音等各种数据,配合自己的目的制作相应的内容。但是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逝者的肖像、名誉权,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994条明确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023年1月10日,我国正式施行《互 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关于 AI 技术应用的边界,相关规定已经进行 说明 :如经被编辑对象的同意,不属于违 法。如未经被编辑对象的同意,但用于个 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 究,也不违法。但用 AI 技术复活“偶像”这种行为不合法,如果出于营利、博眼球、诈骗等违法目的,则构成侵权甚至是刑事 犯罪。
AI伪造名人声音用于视频带货 商家被判赔12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曾审结一起涉AI“深度伪造”名人声音带货的人格权侵权纠纷案件,判决认定 AI 合成声音具备可识别性即可落入权利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构成侵权,商家委托平台“达人”共同以推介商品为目的发布带货视频、获取相应收益,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应对受托人制作、发布侵权视频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商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某网络平台店铺中 用原告视频和AI合成声音售书
原告李某某在教育、育儿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2024年,原告李某某发现,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某网络平台店铺中,通过使用原告李某某的公开演讲、授课视频,并配以与原告声音高度近似的 AI 合成声音,对其销售的多本家庭教育类图书进行宣传推介。
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某网络平台店铺销售图书时,未获得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肖像和通过 AI 合成的声音制作宣传产品,使原告的人格形象与其商业宣传对象形成紧密关联,从而使消费者误以为原告是其销售图书的代言人或推介者,利用原告人格形象、专业背景和社会影响力吸引关注,增加交易机会,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声音权。被告作为图书销售者,与视频发布者(即带货主播)之间为委托关系,共同完成销售活动,其对主播发布的视频具有审查义务和能力,对涉案视频的发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其仅为涉案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和涉案图书的销售者,涉案推广视频并非被告制作和发布,而是由其他网络用户发布,被告并非侵权主体。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涉案视频推介的书籍都是好书,没有对原告的社会形象进行贬损,没有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涉案视频的发布行为 侵犯原告肖像权和声音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视频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以及 AI 合成声音,该声音与原告本人的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具有高度一致性。结合原告在教育、育儿领域的知名度,涉案视频对家庭教育类书籍进行宣传推介,更易使观看涉案视频的公众将视频中的相关内容与原告之间建立联系,可以认定一定范围内的听众能够将涉案 AI 合成声音与原告本人建立一一对应的联系。因此,涉案声音落入原告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涉案推介视频大幅使用原告肖像、合成模拟原告的声音,未取得原告授权,因此涉案视频的发布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犯。
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推广人(即带货主播)依照平台规则和服务相关约定达成委托推广关系,共同以推介被告书籍为目的发布涉案视频、获取相应收益,且被告基于平台规则和管理权限,具备对涉案视频进行审核管理的能力。在涉案视频大幅使用原告肖像、合成模拟原告声音的情况下,被告应对视频可能引发的侵权风险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就视频是否获得了原告授权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但在案证据表明,被告未尽到其应有的审查注意义务,因此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与推广人就侵权视频发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选择向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全部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2万元,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法官说法: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 展,名人声音被“克隆”冒用越来越真假 难辨,既使得声音侵权现象更加泛滥,也 极易误导消费者。本案明确了利用 AI 深 度合成技术合成的自然人声音,只要能够 使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领域公众根据其 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识别出特定自然 人,即具有可识别性,应纳入该自然人声 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同时,在商家委托视 频发布者带货的法律关系中,作为委托方 和实际获益者的平台商家,对其关联“达人”发布的推广内容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商家不能仅以“被动合作”“未参与制作”为由免责,未尽到审核注意义务的,需与 带货“达人”承担连带责任,进而为规范 电商推广行为、压实商家主体责任、治理 AI“声替”乱象提供规范指引。
与此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加强深度合成内容审查,对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显式标识,避免公众混淆,并建立健全的辟谣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虚假信息。
未来,针对AI 合成声音侵权等新型侵权行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在内容审核、数据使用、算法推荐等方面的责任。相关技术使用者和信息发布者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防止使用 AI 技术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共同推动人工智能与深度合成技术向上向善发展,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
华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