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19期【A07】
维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预付式消费早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也称为预付卡消费或预付款消费,是指用户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然后通过预付卡、预付券或预付账户等形式进行消费。该消费模式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有一定的益处:对消费者而言,可以享受到优惠或折扣,对经营者来说,可提高消费者粘性、资金回笼、占据市场等。因此该消费模式的规模日益扩大,尤其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服务、餐饮服务等行业应用甚广。
预付式消费模式本身也有着鲜明的特点:其设立的门槛低,成本小,缺乏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等。这些特点会导致预付式消费纠纷增长迅速,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情节严重的还会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想要减少上类情况发生,首先得了解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会遇到怎样的“困境”:
一、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书面合同的规范和约束。
在预付式消费中,许多商家都是用“卡”来代替合同,消费者往往与经营者达成口头约定后便支付费用 ,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和条件、约定履行的具体方式、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未明确规定。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有证据证明自己享有的权利、经营者的违约之处,只能被动接受经营者单方面认可的义务,任由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签订的合同不规范,设置霸王条款。
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在签约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往往会弱化或模糊自己的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甚至会在合同中作虚假承诺,设置消费陷阱,加进诸如“本卡不得退卡转让”、“余额过期作废”、“本公司有权单方面解约”、“最终解释权归本店 ”等霸王条款,只要在后期消费过程中出现利益纠纷,经营方就会利用上面这些条款去限制消费者权利,故意减轻或逃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经营者违反约定,随意降低商品和服务质量。
一旦消费者付费办卡后,经营者往往会从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出发,利用各种方法使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品质大打折扣。其往往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消费额度不足、原材料价格上涨、已特价处理、节假日除外、过期作废、不得转让等理由。不给消费者兑现承诺,更有甚者,会故意曲解当初的承诺。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都是其常用手段。
四、没有合理设置预付式消费关系的终结和退出机制。
在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时,消费者求偿权得不到任何保障。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后,因迁址、体质不适或不满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等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持卡消费时,经营者会以各种理由拒绝退卡、退款,甚至有意设置陷阱,逼迫消费者自行终止消费,以达到将卡内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而一旦出现经营者因故无法履行合同时,由于合同约定的退出机制不完善,往往会出现经营者关门逃避、甚至恶意侵占卡内余额的现象,使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五、经营者恶意泄露消费者隐私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商家在利用消费者登记信息,为其提供后续服务的同时,有法定义务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但是,消费者个人信息外泄问题仍然大面积存在,甚至愈演愈烈。经营者为获取利益擅自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广为存在。比如将个人车票信息卖给出租车公司,使得出租车公司掌握了此次列车或航班的人数多少以获得更多收益。还有个人航班信息不知从何泄露,被不法分子获取后以航班延误为由进行退款操作,进而骗取个人存款。
六、经营者携款逃逸。
个别经营者打着预付式消费的幌子通过打折扣、高回报的优惠政策快速吸收消费者高额预付款,然后假借装修、整改等理由关门停业,销声匿迹。其中,部分经营者是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深陷财务危机,在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携余款一走了之;另有部分不法之徒利用预付式消费具有快速吸纳资金的特点,设置圈套或陷阱,蓄意诈骗侵占消费者钱财。而当消费者想要找回自己的钱财,经营者早已不知去向,这时消费者如若使用其原来的联系方式大概率也是联系不上,从而出现无处找回钱财,不知去何处申诉的情景。
以上出现的六个“困境”,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纠纷情况,然而,预付式消费面临的困境并非不可克服的难题,而是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共同应对的挑战。
消费者需要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审慎选择商家和产品,避免盲目跟风和贪图小便宜。商家则应当坚守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只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预付式消费才能走出困境,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汶禹帆)
预付式消费模式本身也有着鲜明的特点:其设立的门槛低,成本小,缺乏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等。这些特点会导致预付式消费纠纷增长迅速,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情节严重的还会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想要减少上类情况发生,首先得了解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会遇到怎样的“困境”:
一、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书面合同的规范和约束。
在预付式消费中,许多商家都是用“卡”来代替合同,消费者往往与经营者达成口头约定后便支付费用 ,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和条件、约定履行的具体方式、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未明确规定。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有证据证明自己享有的权利、经营者的违约之处,只能被动接受经营者单方面认可的义务,任由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签订的合同不规范,设置霸王条款。
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在签约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往往会弱化或模糊自己的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甚至会在合同中作虚假承诺,设置消费陷阱,加进诸如“本卡不得退卡转让”、“余额过期作废”、“本公司有权单方面解约”、“最终解释权归本店 ”等霸王条款,只要在后期消费过程中出现利益纠纷,经营方就会利用上面这些条款去限制消费者权利,故意减轻或逃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经营者违反约定,随意降低商品和服务质量。
一旦消费者付费办卡后,经营者往往会从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出发,利用各种方法使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品质大打折扣。其往往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消费额度不足、原材料价格上涨、已特价处理、节假日除外、过期作废、不得转让等理由。不给消费者兑现承诺,更有甚者,会故意曲解当初的承诺。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都是其常用手段。
四、没有合理设置预付式消费关系的终结和退出机制。
在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时,消费者求偿权得不到任何保障。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后,因迁址、体质不适或不满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等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持卡消费时,经营者会以各种理由拒绝退卡、退款,甚至有意设置陷阱,逼迫消费者自行终止消费,以达到将卡内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而一旦出现经营者因故无法履行合同时,由于合同约定的退出机制不完善,往往会出现经营者关门逃避、甚至恶意侵占卡内余额的现象,使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五、经营者恶意泄露消费者隐私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商家在利用消费者登记信息,为其提供后续服务的同时,有法定义务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但是,消费者个人信息外泄问题仍然大面积存在,甚至愈演愈烈。经营者为获取利益擅自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广为存在。比如将个人车票信息卖给出租车公司,使得出租车公司掌握了此次列车或航班的人数多少以获得更多收益。还有个人航班信息不知从何泄露,被不法分子获取后以航班延误为由进行退款操作,进而骗取个人存款。
六、经营者携款逃逸。
个别经营者打着预付式消费的幌子通过打折扣、高回报的优惠政策快速吸收消费者高额预付款,然后假借装修、整改等理由关门停业,销声匿迹。其中,部分经营者是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深陷财务危机,在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携余款一走了之;另有部分不法之徒利用预付式消费具有快速吸纳资金的特点,设置圈套或陷阱,蓄意诈骗侵占消费者钱财。而当消费者想要找回自己的钱财,经营者早已不知去向,这时消费者如若使用其原来的联系方式大概率也是联系不上,从而出现无处找回钱财,不知去何处申诉的情景。
以上出现的六个“困境”,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纠纷情况,然而,预付式消费面临的困境并非不可克服的难题,而是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共同应对的挑战。
消费者需要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审慎选择商家和产品,避免盲目跟风和贪图小便宜。商家则应当坚守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只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预付式消费才能走出困境,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汶禹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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