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酒店预订市场在互联网技术赋能下实现便捷化发展。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消费者在线上预订酒店时经常遭遇退款受限、价格不公等问题,一些平台还 存在第三方违规挂售房源、虚假宣传、订单履约纠纷等乱象,这些问题不仅侵犯消 费者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酒店预订市场的 正常秩序。
如何界定“不可取消”等条款的性 质?“大数据杀熟”存在哪些问题?该如 何解决酒店线上预订的种种乱象?带着问 题,记者采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 和《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

格式条款无效
记者 :酒店预订中常见的“不可取消”“只退部分款”“拒绝溢价赔付”等条款,性质该如何界定?
苏号朋 :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不可取消”等条款本质是格式条款,若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且未以显著方式(如加粗、弹窗)告知消 费者,即属无效。
具体来看,若消费者因不可抗力(如 突发疾病)或酒店违约(如无房、设施损坏)需取消订单,依据民法典“法定解除 权”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酒店或平台不得拒绝。仅在消费者无正当理由且临近入住时取消,酒店才可主张合理比例的违约金,但需提前明确约定扣除标准。
尹玉 :“只退部分款”条款需结合实 际场景判定:若消费者提前较长时间退订,如预订后次日取消,入住日期在半个月后,且未对酒店再次销售造成实质影响,酒店无权仅退50% 或更低比例房费 ;若消费者在入住前1天取消,导致酒店无法转售,酒店可扣除合理成本(如房费的20% 到 50%),但需提供“无法转售”的证据。
“拒绝溢价赔付”条款则明显侵犯消费者获赔权 :若酒店无房或降房型,导致消费者被迫入住更高价位的酒店(如原预订300元/晚,实际入住500元 / 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要求酒店赔偿差价及额外支出(如交通费);酒店若以“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 即属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杀熟”构成欺诈
记者:不少消费者反映遇到过同一时间下,同一房源不同账号价格不一致的情况,质疑平台存在“大数据杀熟”的问题,“会员等级越高,价格反而越贵”。如何看 待这一问题?
苏号朋:“大数据杀熟”“同一房源不 同设备 / 账号价格不一致”的技术逻辑,本质是平台通过“数据收集—用户画像— 算法定价”三步实现 :第一步,平台收集 用户的消费记录(如历史预订价格、入住 频率)、设备信息(如手机型号、操作系统)、 账号等级(如会员等级、积分数量)、浏览 行为(如是否反复查看某房型);第二步, 通过算法构建用户画像,判断用户“价格 敏感度”——例如,高消费频率、使用高 端手机的用户被判定为“低敏感度”,普 通用户、新账号被判定为“高敏感度”;第 三步,依据用户画像实施差异化定价,对 “低敏感度”用户展示更高价格,对“高敏 感度”用户展示优惠价格,且不告知定价 差异机制。
这种行为在住宿、旅游等行业尤为 突出,例如,某用户用老账号、高端手机 查看某酒店价格为500元/晚,用新账号、 普通手机查看同一房型价格为400元/晚, 差价达100元,即属典型的“大数据杀熟”。
要区别动态定价与价格欺诈,二者 的边界在于“是否基于市场逻辑且透明告 知”:动态定价是平台依据供需关系、库 存、节假日等市场因素调整价格,且提前 告知消费者“价格可能随时间、供需浮动”。 例如,节假日期间酒店价格上涨50%,平 台在预订页面标注“节假日价格调整,详 见说明”,即属合规,符合价格法“正当价 格行为”要求。价格欺诈(含“大数据杀 熟”)则是基于用户个体特征“一对一”定 价,隐瞒价格差异机制,让消费者误以为 价格统一,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 例“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 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已通过典型案例明 确对“大数据杀熟”的否定态度。2021年 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发现同一房源用不同账号查看价格差异达80元,平台无 法解释定价依据,法院最终认定平台构成 欺诈,判决其退还差价并按房费3倍赔偿。
此类行为的监管难点在于“算法黑 箱”——算法属于平台商业机密,监管部 门难以获取定价逻辑证据,需通过技术赋 能监管(如开发算法监测系统)、典型案件 查处(如对多次被投诉的平台立案调查) 等方式强化监管,倒逼平台公开定价机制。
第三方挂售违规
记者:实践中,有平台将自营与第三 方中介房源混杂展示、允许未签约酒店被 第三方“挂售”,这种行为存在哪些问题?
苏号朋 :上述行为直接违反电子商务 法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 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 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这种“混同展示” 的本质是“模糊交易主体”,消费者误将 第三方房源当作平台自营,一旦出现无房、 虚假房源问题,平台与第三方易互相推诿责任。
更严重的是,第三方中介“挂售”未 签约酒店房源的行为,极易引发“一房多订”纠纷。例如,某中介未获得酒店授权, 却在平台挂售10间房,实际酒店仅提供2间,导致8名消费者无法入住,此类情况 不仅影响消费者行程,还涉嫌“缔约过失 责任”——中介需赔偿消费者的直接损失 (如重新预订的差价)与间接损失(如旅游 计划泡汤的费用)。
建议消费者预订时重点查看房源标注 的“经营主体”,优先选择“平台自营”或 “酒店官方直营”房源,降低责任认定难度。
记者 :该如何解决酒店线上预订的种种乱象?
苏号朋 :解决乱象需“三方发力”:监管部门需完善法规细则(如明确“大数据 杀熟”的认定标准),推行“信用惩戒”制 度,将虚假宣传、恶意拒赔的酒店与平台纳入“旅游服务黑名单”,限制其市场准入。 酒店需建立“信息真实性审核机制”,对房 源图片、描述进行实地核验,明确退改政 策与价格构成。平台需推动“算法透明化”, 公开动态定价依据,显著区分自营与第三方房源,建立虚假房源快速下架机制。
其中,平台对第三方中介的监管义务 需分两步落实 :一是准入审核义务,需严 格核查中介的营业执照、酒店授权委托书、 房源真实性证明,禁止无资质中介入驻 ; 对新入驻的第三方商家,需进行“实地核 验”,确保房源地址、设施与宣传一致 ; 二是过程监管义务,需建立常态化巡查机 制,如每周抽查10% 到20% 的第三方房 源,通过“电话核验”“用户反馈跟踪”等 方式清理违规房源;若发现第三方“挂售” 未签约酒店,需立即下架房源,并对中介处以罚款或清退。
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