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90期【A03】
聚焦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34条,重点明确了各级管理事权、风险防控要求及法律责任,进一步压实总部、门店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其中明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不得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等方式转嫁食品安全责任。此次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9月4日。
监管部门可以提级检查
也可实施异地监督
征求意见稿确定了各级管理事权。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管理不同数量门店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对总部、分支机构进行提级管理。
比如,300家以上门店(单一品牌全国门店数)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管理;300家及以下门店规模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分支机构、门店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可以提级检查,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或门店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或门店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作为门店准入的必要条件
征求意见稿突出总部管理责任。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分支机构和门店应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机制。总部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应覆盖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门店应及时报送存在的问题,形成系统闭环。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总部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食品安全员对覆盖总部、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每日排查;食品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总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同时,总部每年应采用实地巡查、体系评查、飞行检查、专项抽检、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管理实施全覆盖检查,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健全风险隐患防控机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以合同约定、建立管理制度等方式,明确其与门店的食品安全责任,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作为门店准入的必要条件,明确评价、惩戒、退出等具体要求。总部不得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等方式转嫁食品安全责任。
此外,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门店实时视频信息至少留存14天
明确相应管理要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当加强采购管理、配送管理、投诉处置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高标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鼓励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统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食品进货查验、贮存管理、配送管理、验收管理、销售管理、门店巡查检查、人员培训考核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落实情况的电子化记录。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应将门店实时视频信息按照规定的监管层级,对应要求接入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频信息应当至少留存14天。
总部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门店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采购和配送管理,总部转嫁食品安全责任等违法违规情形和相应罚则。
比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等方式转嫁食品安全责任的,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总部未按责任制要求组织定期巡查门店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未按责任制要求加强食品采购配送管理的,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据新京报
其中明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不得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等方式转嫁食品安全责任。此次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9月4日。
监管部门可以提级检查
也可实施异地监督
征求意见稿确定了各级管理事权。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管理不同数量门店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对总部、分支机构进行提级管理。
比如,300家以上门店(单一品牌全国门店数)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管理;300家及以下门店规模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分支机构、门店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可以提级检查,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或门店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或门店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作为门店准入的必要条件
征求意见稿突出总部管理责任。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分支机构和门店应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机制。总部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应覆盖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门店应及时报送存在的问题,形成系统闭环。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总部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食品安全员对覆盖总部、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每日排查;食品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总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同时,总部每年应采用实地巡查、体系评查、飞行检查、专项抽检、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管理实施全覆盖检查,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健全风险隐患防控机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以合同约定、建立管理制度等方式,明确其与门店的食品安全责任,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作为门店准入的必要条件,明确评价、惩戒、退出等具体要求。总部不得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等方式转嫁食品安全责任。
此外,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门店实时视频信息至少留存14天
明确相应管理要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当加强采购管理、配送管理、投诉处置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高标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鼓励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统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食品进货查验、贮存管理、配送管理、验收管理、销售管理、门店巡查检查、人员培训考核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落实情况的电子化记录。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应将门店实时视频信息按照规定的监管层级,对应要求接入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频信息应当至少留存14天。
总部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门店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采购和配送管理,总部转嫁食品安全责任等违法违规情形和相应罚则。
比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等方式转嫁食品安全责任的,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总部未按责任制要求组织定期巡查门店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未按责任制要求加强食品采购配送管理的,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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